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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淮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托管A集团公司法律服务
更新时间:2015-09-14    浏览次数:


新型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经典篇章——

山东省黄淮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托管A集团公司法律服务

      山东省黄淮海投资控股集团公司是一家以投资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大型公司。A集团公司原隶属于中国航天工业部,为了拓展公司的生存空间,山东省黄淮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欲托管A集团公司。企业托管式企业重组的主要形式之一。企业托管是指通过契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期限内委托方将本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财产让渡给受让方,从而实现财产的经营权有条件转移的经济活动行为。托管属于重大经济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存在的法律风险多,作为山东省黄淮海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王玉亮律师积极参加了这一新型的法律业务。

      王玉亮律师通过详细的调查,摸清了A公司的企业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尤其是注册资金的增减的真实性和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又逐一调查了其下属公司股权变化,经营情况,以及发展前景。从托管经营的主体、托管经营的客体、托管经营的优势三个角度综合分析了托管的利弊得失,指出企业托管不变更产权主体、不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只以委托公司人才、资金、管理优势重组改造企业,以少量的增量投资盘活大量存量资产,比兼并、收购更便于操作。他又在支付托管费的整体方案上下功夫,精心设计,同时向山东省黄淮海投资控股集团公司提出了进行托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财务黑洞。根据A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分析,由于注册资本并未实际到账,而其中600万又做了对外债权处理,因此很可能出现托管前资产评估结果远远高于该公司实际价值的托管企业资产虚假情况。

      2、隐性、或有债务。由于A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基本资料是由该公司自己提供的,因此很可能在托管后出现没有在账目中反映的隐性债务。其次,由于对外担保等或有债务不会在账目中得以体现,因此托管经营后可能面对未预计的债务追偿。上述两种情况的出现都会直接影响托管后企业的切身利益,侵害受托方经营的合理回报。

      3、托管前B公司股权收购风险。A公司提出,要求就该公司拥有的B公司股权在托管前,先有黄淮海公司予以收购。该托管的前置条件可能出现,黄淮海公司收购了B公司股权,而托管协议未最终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形。

      最后,王玉亮律师凭借他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提出了在托管中采取的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

      1、在协议中注明,对A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并以此审计结果为基础进行交换。对托管前的债权债务及资产真实情况有A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如发生漏债,或有债务,由A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2、托管A公司的同时,在北京注册成立新的公司。由托管后的永林公司负责项目的谈判、承接,而由新注册成立的公司负责具体业务操作。即A公司不实质性接触业务,所有业务、项目以两家公司名义承接后,全部交由新公司操作。这样,既能发挥A公司品牌及背景的优势又能避免可能的财务风险。

      通过王玉亮律师的精心策划,使得山东省黄淮海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的该项业务得以谨慎操作,有效的为企业防范了风险,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肯定。